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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尔摩斯”注册商标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编号:第3382130号,第三十五类,使用范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会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商业管理咨询(顾问)、推销(替他人)、职业介绍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4年06月14日至2014年06月13日止。
“福尔摩斯”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未经使用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商标专用权。一经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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