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煤及图形”被确认为驰名商标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诉山东淄博万科工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1月28日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商标持有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的“兖矿煤及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淄博万科工贸有限公司侵权。这是济宁中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第二个驰名商标。 原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自2005年3月以来,淄博万科工贸有限公司先后在山东、河北等地的报刊及其他媒体上刊登煤球机出售广告,广告页面上印有“兖矿煤业及图形”商标。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淄博万科工贸有限公司出售的产品煤球机商标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虽然是非类似产品,但“兖矿煤”注册商标系山东省著名商标,并先后获得一系列国家级荣誉,“兖矿煤”品牌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已是广为人知,该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即便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也会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有关产品及其出处的误认和混淆,必然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认定“兖矿煤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驰名商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因素。经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3月14日注册的“兖矿煤及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历史已超过4年,使用历史已超过11年,且一直持续使用到现在。原告商标的广告宣传投入较高,近三年每年都在1000万元以上,且每年都在持续不断地进行广告宣传,广告投放媒体有《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级媒体,辐射的地理范围及相关公众较广。使用原告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及国外多个地区、国家。使用原告商标的原煤产量、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近三年一直在全国同行业中保持在前四名之列,其国内市场占有率2002年曾达到全国第一;其出口市场占有率近三年一直为全国第一。原告提交的《调查报告》并结合相关客户的反馈意见,足以证明原告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知晓程度极高。而且,“兖矿煤”商标近三年来获得了山东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授予的一系列国家级荣誉。该 商标从客观上已经具备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使用在煤炭上面的“兖矿煤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法确认被告使用的“兖矿煤业及图形”商标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摹仿。被告淄博万科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煤球机上及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与兖矿煤及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行为,立即销毁已有的与原告的“兖矿煤及图形”商标近似的标识,赔偿原告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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