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姚市云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波新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
2008年宁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文字整理 董小军 陈海滨
9、原告余姚市云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波新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余姚市云集电子有限公司系“YUNMIAO”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九类电线、电器插头等商品上。被告余姚市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受被告余姚市新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标有原告“YUNMIAO”商标和“VDE”认证标识的电源插头线,继而销售给被告余姚市新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认为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于2008年8月21日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解读]本案两被告不仅擅自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且在未取得“VDE”认证的情况下在产品中标明“VDE”认证标识,在构成商标侵权的同时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且原告与被告余姚市安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在余姚泗门镇,显属“搭便车”的行为。 10、被告人俞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俞某原为宁波森木进出口有限公司外贸业务员、外贸业务经理和出口部经理,全面负责与公司客户的联系及商务谈判。2005年2月,俞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双方约定货源情报、客户资料等均为商业秘密,俞某不得泄漏及使用该商业秘密。2004年年底,俞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公司,后其利用在森木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产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将森木公司的三家国外客户的业务,介绍给自己开办的公司经营,致使森木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40549.55元。之前就俞某侵犯森木公司商业秘密民事赔偿的事项,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俞某向森木公司赔偿了人民币90万元。 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俞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俞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因其之前已与森木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森木公司的损失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故对俞某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判决俞某在此罪项中免除刑事处罚。(因俞某同时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侵犯通信自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解读]商业主体在竞争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被告人违反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宁波日报》 2009-05-02社会新闻·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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