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商标侵权纠纷中使用诉前禁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裁定,在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诉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采取诉前禁令措施。这是我国《商标法》修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禁令司法解释出台后,北京市法院首例使用诉前禁令措施的案件。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诉前禁令的申请存在两个根本前提:一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油漆涂料的企业,是“红狮”文字、图形、文字及图形组合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2000年起,“红狮”注册商标被有关部门评为北京市知名商标。
而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也是生产、销售油漆涂料的企业,该公司不仅在经营场所使用“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作为招牌招揽客户,还同时销售了使用与原告“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油漆涂料产品。
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认为,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在诉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责令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请求符合我国《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前禁令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在申请人提供了有效担保后,二中院做出了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
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进行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于起诉前向法院提出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2年就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法律使用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
据介绍,商标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执法的一条重要措施,它可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在当事人起诉前根据其申请发布的一种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命令,对保护商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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