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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专利权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609

案由:“液位自动控制显示报警器”专利权属纠纷请求人李某、张某、陈某与被请求人赵某为同一单位员工,为进行“液位自动控制显示报警器”的 研制开发曾进行过合作。1992年11月5日,赵某就“液位自动控制显示报警器”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设计人为:赵某、李某、张某、陈某,1993年6月20日,“液位自动控制显示报警器”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 zl92239843.7。在此后的技术转让过程中,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产生矛盾,这时请求人到专利部门进行咨询,了解他们是否可以单独就该项专利进行转让和实施,并检索了该专利申请文件,这时了解到他们是该专利的设计人而不是专利权人。随后,请求人李某、张某、陈某三人联名向襄樊市专利管理局提出“液位自动控制显示报警器”专利权调处请求。认为此项专利权应属请求人所有,理由是:在该专利的发明创造过程中,被请求人只是做了辅助性工作,并没有做任何实质性贡献,申请专利之前,请求人已完成该专利的设计和实验性工作。赵某辩称:该专利是在其前两项专利(浮子水位计和万能浮子水位计)的基础上由其构思完成的,请求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是完成了电路部分设计,没有做出实质性贡献,因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当归赵某所有。市专利管理局经调查取证,确认以下事实:

  1、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其特征是在水位计的压盖靠汽和水腔的一面上安装一个电容式液位传感器,由脉冲振荡器产生的脉冲信号加到电容传感器上,经滤波放大电路放大后输出一信号电压,再通过电阻和电容组成的积分抗干扰电路把信号输出至容器正常水位电路、水位过低和超高报警电路以及水位灯光显示电路。

  2、1992年9月中旬,请求人之一张某和被请求人赵某一起参加92襄樊全国科技成果交易会,在此期间看到孝感地区参展技术“光电输液报警器”,由此想到该光电显示可用于被请求人赵某的现有专利产品 “万能浮子水位计”上,此后就共同开发之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进行了初步协商。由于被请求人赵某不是学电的,对电器部分不了解,因而由请求人李某、张某对电路部分进行设计研制。当年9月中旬至10月,由请求人李某、张某、陈某设计研制“液位自动控制显示报警器”的电路部分和传感部分,并进行了实验测试,在此期间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未就技术问题进行任何讨论。

  1992年10月至11月上旬,被请求人将其获权的两项专利“浮子水位计”和“万能浮子水位计”部分内容与请求人提供的“液位自动控制显示报警器”的内容合并办理专利申请事务。在市专利事务所办理申请时,代理人建议:“浮子水位计”和“万能浮子水位计”已获国家专利,可以从中拿掉,单独就传感器部分和电路部分进行保护,得到被请求人许可。此后由请求人李某、张某撰写了专利申请文件初稿,由市专利事务所代为办理了专利申请。

  [处理结果]

  根据我国专利第六条、第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襄樊市专利管理局对本案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ZL92239843.7号“液位自动控制显示报警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请求人。

  2、本案调处费350元由被请求人承担。被请求人不服市专利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院,中院和省高院维持市专利管理局的处理决定,现已执行完毕。#p#分页标题#e#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权属纠纷,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结合本案来看,要确定谁是“液位自动控制显示报警器”的设计人,首先要认定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是什么,其次是要确认当事人各方是否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从本案的调处来看,请求人在1992年11 月5日申请专利前已完成了对本发明创造的设计研制工作,因而请求人为本发明创造设计人的理由成立,其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属于请求人所有。而被请求人在申请专利前,虽有进行本发明创造的设想,但未形成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只是在申请专利时代为办理申请事务,因而被请求人不应当作为本发明创造的设计人。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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