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包装罐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情】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评析】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案件先后经过了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并且经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程序。最后结果是,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判定被请求人专利侵权,当地中院、高院均维持了该处理决定,但是该专利最后却被宣告无效了。乍一看,这个结果好像有些矛盾,其实不然,这完全是被请求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从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到作出处理决定,中间长达近6个月的时间,被请求人既不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专利无效,也不积极收集证据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甚至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仍不提交,这种情况必然造成现有证据对被请求人不利。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被请求人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虽然对于其非常有利,但是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其一直掌握在被请求人手上却未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无论是中院还是高院都不会对这些证据予以采纳,被请求人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也是必然的。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将相同的证据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提交,并最后导致了该涉案专利的无效。这足以说明,在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会败诉完全是其怠于行使权利所承担的举证不能的责任。至于后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并不会影响在先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因为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p#分页标题#e#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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