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冒充专利案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19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由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麝香壮骨膏”产品包装上标有“专利号:ZL99332236.0”和“专利号:ZL99332238.7”,经检索,两个专利号所对应的专利权因未缴年费于2005年1月27日终止。当事人生产标有专利号的非专利产品的行为,涉嫌冒充专利行为,按照地域管辖原则,2006年12月4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将案件移交给我局,同时提供产品包装复印件以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查处情况: 2006年12月15日我局立案进行查处,12月20日送达了“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案件立案告知书”,12月22日,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书面答复。经调查,国家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外包装,对药品名称和商标等作了详细规定。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在对产品进行新的包装设计的同时,由于管理的问题于2005年1月27日停止了对原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的缴纳,从而导致老包装在专利失效以后仍在使用,目前该产品原包装已停止使用,并已改版使用新印制的包装。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制造并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冒充专利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我局提出了整改意见并于2006年12月30日给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下达了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麝香壮骨膏”原有包装,对原有包装予以销毁,并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要规范使用专利标记。目前,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已经按要求整改完毕。 评析: 在本案中,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十分重视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的申报和有效利用,申报专利29项,实施率为100%,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壁垒,该公司曾被评为省专利明星示范企业、专利先进战略示范企业、黄石市专利重点保护企业、黄石市专利申请十强企业等称号,但这样的专利工作比较先进的企业对专利标记的使用也存在问题,这说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亟待加强。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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