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冒充专利行为
当事人:湖北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冒充专利行为是否涉外:否案由:冒充专利案情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其印制、发放的“蓝光八卦治疗仪”宣传材料中印有专利证书封面和证书内页,在其网站上宣传中使用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封面图片。当事人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载明专利名称为“一次性保健香皂浴巾”,专利号为ZL94213479.6,专利权人为“罗邦”,该专利于1998年8月5日因未缴年费而专利权终止;当事人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载明专利名称为“穴位治疗仪”,专利号为ZL97309613.6,专利权人为“罗邦”,该专利于2002年3月6日因未缴年费而专利权终止。当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其经销的“蓝光八卦治疗仪”拥有合法、有效专利权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证书,其行为已构成冒充专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在其产品宣传材料和网站上立即停止使用已经终止的证书进行宣传;印有专利证书封面或证书内页的宣传材料全部予以收缴; 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三、罚款1000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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