歼十战机模型终审被认定为模型作品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歼十战机模型的著作权侵权案(本报
2012年底,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飞鹏达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
该案由于涉及歼十战机这一特殊的载体而备受关注。
一审法院于2014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歼十飞机”模型尚不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模型作品。
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歼十战机构成美术作品,但歼十战机模型构成模型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并据此作出了判令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43万余元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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