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例
著名军事摄影家孟昭瑞诉解放军出版社
2006年7月,原解放军画报社离休高级记者孟昭瑞向法院起诉解放军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在志愿军司令部的岁月里》、《朝鲜战争中的美英战俘纪事》等7本书中使用原告12幅摄影作品,仅有3幅以集体署名方式为原告署名,且未支付任何使用费,侵犯了原告对12幅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称涉案摄影作品均系孟昭瑞在原解放军画报社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作品,孟昭瑞仅享有署名权而非全部著作权,因为同属于军队文艺系统,他们对这些照片有优先使用权,而使用职务作品、新闻作品是无须经过作者本人同意的。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摄影作品均系孟昭瑞在工作期间、以原解放军画报社记者身份、受原解放军画报社指派所拍摄完成,应属于职务作品,孟昭瑞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及一定范围之内的著作财产权利。考虑原、被告双方关系、涉案作品拍摄时的特定历史背景等情节,判决被告在就涉案12幅摄影作品以适当方式为原告孟昭瑞署名之前,不得出版发行《在志愿军司令部的岁月里》、《朝鲜战争中的美英战俘纪事》等7本书;同时向原告孟昭瑞书面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
著名摄影记者乔天富诉中青网
2004年7月,解放军报高级记者乔天富起诉中青网和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称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国庆50周年庆典大阅兵图片集”、“九月讲述女兵的故事”、“兵器大观”等网络页面上,使用了原告摄影作品99幅,且未署名及支付报酬。不仅如此,被告在使用时还对部分作品进行肆意剪裁,未展现摄影作品的原貌,严重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本人就这些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被告辩称:涉案99幅摄影作品是原告在履行其所在单位职务时拍摄的职务作品,原告仅享有署名权,不享有其他著作权,因此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法院审判认为,被告没有就此主张提交证据,也没有案外人就这些摄影作品主张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530元及其他诉讼合理支出。
来源:网络(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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