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盛宝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案件详情】
日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昆山“12·14案件”,即“韦盛宝侵犯著作权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韦盛宝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硬盘、服务器,予以没收。
据悉,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韦盛宝通过互联网服务器远程管理开设网站,在未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站上复制软件、图书等,供网站注册会员付费下载,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48万元。2010年9月10日,昆山市版权局对案情进行分析、调查取证,专门召开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版权局参加的案件协调会议,研究制定案件侦办方案,明确将“韦盛宝侵犯著作权案”定名为“昆山12·14案件”,并成立专案组。随后,专案组赴北京等地,对案件涉及的15家出版社进行调查取证,共取得285本样书,200多份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合同,20多份著作权人签署的证明函。
【相关法律知识】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
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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