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论文起纠纷
2004年初,中国一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2003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该班学员伍和家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中国一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2004年2月其向中国一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后出版社将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一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该书于2004年7月出版发行。同年7月中旬,中国一政法大学将其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上。伍和家认为政法大学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一政法大学认为,双方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通知并非该校所发,上面没有该校以及该校继续教育学院的署名或盖章。收据也不是该校开具的。该校也没有剥夺原告发表权的行为,伍和家文章未能出版的原因是其自身原因。故伍和家的起诉主体错误,实体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伍和家对被告中国一政法大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其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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