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侵权 零售商不承担责任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深圳市快车道广告公司诉北京城乡贸易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城乡贸易公司)、北京昆仑大地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大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认定北京城乡贸易中心公司作为商品零售商,销售商品包装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不构成侵权。
据了解,2006年9月,原告发现城乡贸易公司销售的昆仑大地公司生产的“吉祥花开”月饼的包装盒图案,系复制原告“富贵人家”美术作品。原告认为,昆仑大地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的月饼盒、城乡贸易公司销售带有侵权月饼盒的月饼,均侵犯了原告著作权,遂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淀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城乡贸易公司作为综合性商品零售商,在订货时虽然应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并进行适度审查,但该审查义务的合理程度应依据其审查能力和审查内容而定。商品零售商根据一般商业惯例难以对商品包装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判断,且该审查义务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城乡贸易公司对进货渠道和产品来源已经尽了审查义务,“富贵人家”并不为公众知晓且其著作权人并非显而易见,城乡贸易公司要注意到“吉祥花开”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预防成本较高。对商品零售商分配过高的预防成本,将间接提高商品成本,并不符合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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