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摄影作品著作权?
近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大连市沙河口区色影工场摄影室经营人白晨曦诉沈阳市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侵犯其享有的人物写真摄影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据了解,2004年1月,模特尹兵兵与大连市沙河口色影工场签订模特聘请协议。双方约定该摄影期间拍摄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权归大连市沙河口色影工场所有。2006年8月,原告大连市沙河口色影工场发现沈阳市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未经其商标许可,擅自将由原告大连市沙河口色影工场摄影室拍摄的模特尹兵兵的人物写真摄影作品共5幅照片上传到该公司网站“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2007年7月,大连市沙河口色影工场以沈阳市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承认其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但认为其在选用模特尹兵兵的人物写真摄影作品时,是经过其化妆师的同意和认可,并由该化妆师为其公司提供相应底片。被告认为化妆师应该享有著作权,该摄影作品应为合作作品,其著作权也应该为合作者共同享有。而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色影工场和模特尹兵兵签订的模特协议,该模特拍摄的人物写真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为该色影工场所有,摄影师才是创作摄影作品的主体,而不存在该摄影作品著作权共同拥有的情况。目前此案正在调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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