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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493

  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岩区新市广花路棠溪藕塘2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长,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朝,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丕均,住六盘水市人民西路实达吊顶材料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丕均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40元。

来源:网络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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