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海龙侵犯著作权案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而提供帮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
被告单位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海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到其公司租赁服务器是为了运营侵犯《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然将14台服务器出租,获取租金180,400元,并开设“爱我私服网”,公然为私服经营者提供软件支持和广告宣传平台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明知他人租用服务器是为了私架服务器运营盗版网络游戏,仍然予以出租,为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应属共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判决:一、被告单位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陈海龙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查获的十四台服务器予以没收;被告单位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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