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用于捆绑销售的技术措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于2001年自主开发了精雕 “CNC雕刻系统”,该系统由精雕雕刻CAD/CAM软件即JDPaint软件、精雕数控系统、机械本体三大部分组成。该系统的使用通过两台计算机完成,一台是加工编程计算机,另一台是数控控制计算机。工作流程是:首先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JDPaint软件而生成一种Eng格式的数据文件(Eng格式是原告自定义的文件格式),再由运行于数控控制计算机上的控制软件接收该数据文件,将其变成对雕刻机床的加工指令。2006年初,被告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大量宣传其开发的NC-1000雕铣机数控系统全面支持JDPaint各种版本的Eng文件。原告认为,被告通过非法破译Eng格式的方式,开发、销售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告的行为使得JDPaint软件可以在其他数控雕刻机上使用,导致原告精雕雕刻机销量减少,造成经济损失。被告确认,其所开发数控系统中的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数据文件,但因Eng数据文件及该文件所使用的Eng格式不属于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Eng数据文件及该文件所使用的Eng格式不属于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不服,上诉认为被告开发、销售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软件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JDPaint软件设置特别的输出文件格式(Eng格式),排除其软件在其他厂商所生产的雕刻机上使用,旨在实现软件与机床之间的捆绑销售,其技术措施超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故不予保护,被告破解这种技术措施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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