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6年7月,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得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需购买“Windows XP”等7种微软公司的软件,经预谋后,向上海同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591元的“Windows XP”软件67套,并据此取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后在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该份开放式许可协议上添加了微软“Office 2003 Win32 ChnSimp OLP NL”等6种软件。后通过上海爱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手销售给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94,409元,其中被告人徐楚风分得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姜海宇分得人民币144,409元。2007年12月3日,被告人姜海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楚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向公安机关退缴了上述全部违法所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徐楚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均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经法院主持,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与微软公司及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对被害人的损失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因此,判决:一、被告人徐楚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四千五百元;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九万四千四百零九元退赔微软公司。 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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