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所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对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四是规范性,这是指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这四个要件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特别是掌握和经常接触企业一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私自带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企业的竞争逐步由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变为国内和国外企业两个战场上的竞争,企业如何在更高级别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争得一定的市场份额,是否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非常关键。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是摆在每个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密: 一、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能够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作者:本站编辑,来源:网络)
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特别是掌握和经常接触企业一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私自带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企业的竞争逐步由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变为国内和国外企业两个战场上的竞争,企业如何在更高级别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争得一定的市场份额,是否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非常关键。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是摆在每个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密: 一、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能够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作者:本站编辑,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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