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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那些

发布时间:2015-05-10 17:0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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