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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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理论上讲,专利侵权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规则。但是,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专利侵权诉讼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争议的实体问题往往涉及技术问题,较为复杂;二是对同一客体,可能存在若干有联系的侵权行为,如甲地制造、乙地销售、丙地使用。因此,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最高法院规定了专门的管辖规则。具体如下:
级别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截至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大连、葫芦岛市、潍坊、青岛、烟台、宁波、苏州、汕头、景德镇、深圳、珠海、佛山、中山等非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有权审理专利案件。
地域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许诺销售案件的管辖,如果许诺销售的广告刊登在报纸上,则由该报社的工商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许诺销售的广告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则应由发布该广告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查清服务器所在地时,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销售地法院无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制造地法院无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当然,如果原告在制造地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所为的,制造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前述规则确定管辖。
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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