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中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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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中止问题中总是存在这样的一对矛盾,即一方面由于权利存在着不确定性,侵权案件判定要基于无效案件为最终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不能长期等待着无效案件的最终结果,特别是存在被控侵权人为逃避或拖延受到法律制裁而故意以明显不成立的理由提出专利无效抗辩的情况。
在实用新型案件和纠纷中,应当全面考虑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优缺点,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要更多地关注公众利益,避免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或公权利益。同时,对于检索报告和中止问题法院或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作更合理的考虑。
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其本身权利不稳定的“硬伤”,导致权利人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作为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案件和纠纷,最重要的是平衡两种关系:其一,对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其二,对司法或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与办案效率的平衡。只有做到以上两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才会真正成为中国专利制度良好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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