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版权登记:
1.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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