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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陈广义与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3:58商业秘密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04号
 

  原告陈广义。
  委托代理人骆元郡,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林志忠,该院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富英,该院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义委托代理人骆元郡,被告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委托代理人张富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上大量使用原告摄制创作的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图像作品,而且,被告对相关图片作了与其业务有关的不正当描述。其中一张图片的情况为:1、被告在其官方网站(网址:http://erk.woman91.com/)消化溃疡栏目内以“孩子为什么会有消化溃疡”为标题,在消化不良栏目内以“孩子消化不良家庭如何处理”为标题,在新闻动态栏目里以“春节过后,小心消化不良侵袭小孩”为标题所使用的同一幅图片;除该幅图片被侵权之外,另有其他大量的图片被其非法侵权使用,其行为是违反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严重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著作权。
  被告以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手段开展经营活动取得了巨大的非法利益,却致使原告权益受到巨大损害。因此,针对被告在其官网内多处非法使用原告摄制的图片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清除在其网站及相关宣传品上所使用的原告摄制创作的图片,并赔偿侵权赔偿金38500元给原告(赔偿金以代理原告经营管理图片的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价格标准结合被告实际侵权时间等因素,以正常销售使用的图片原告所应获得的收益为依据确定),以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如下:1、被告停止侵权,清除其网站上所使用的原告摄制创作的图片;2、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计人民币385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明确请求保护的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请求保护的权利为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代答辩称:1、首先没有看到原告的版权证明,无法确认原告是否适格。2、我方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使用其原告主张的图片,而是出于错误,并且已经修正,另外原告对图片管理图像未及时审查并组织损失扩大,也有过错。3、图片使用时间并不长,目前都已排查,知识产权意识有所提高,应酌情予以赔偿。4、图片的价值应根据其市场行情、技术含量,并非原告单方主观定价,并且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文章点击率不高,无获利,并且不阻碍原告对图片的重复性使用。5、该行为未让我方受益,也未给原告造成此次使用图片的使用费之外的损失,原告的维权合理费用范围过大,成本过高,不予认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2、图片委托代理协议及价格表,证明原告著作权图片的销售价格,主张赔偿金数额的依据;3、光盘,证明原告系图片的著作权人。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南京远景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摄影师。
  2005年6月1日,王强作为王博阳的合法监护人,许可摄影师陈广义拍摄的关于王博阳的摄影作品的肖像权转让给远景公司使用。
  2011年4月26日,远景公司与原告陈广义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远景公司将原告在远景公司工作期间所完成的所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上述期间自原告进入远景公司工作时起算,包括本协议签订之前和之后的期间。(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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