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高度机密的商业信息,仅因为企业未采取足够严格的保密措施,
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不但应通过协议进行保护,对“哪些属于自身的商业秘密不得外露”作出具体说明,对不同级别的秘密内容,还应采取不同级别的保密措施。司法实践中曾有这样的判例,一项高度机密的商业信息,仅因为企业未采取足够严格的保密措施,便未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重庆市一中院民三庭副庭长 王小林 (参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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