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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财产基本法》(2)

发布时间:2015-06-01 11: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2.大学等应认识到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职务和工作环境的重要性,努力保证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适当的待遇,充实并完善研究设施。
  3.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制定和实施与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以及大学共同利用机构相关的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上,应尊重研究人员的自主性,考虑到与其他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以及大学共同利用机构之间的研究特征。
  第八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根据我国产业发展中知识财产起到的重要性,按照基本理念,通过积极的企业和事业活动提高生产性能,加强企业和事业的基础,积极利用自身或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大学等创造的知识财产,同时努力管理好自身拥有的知识财产。
  2.企业和事业单位应认识到发明者和其他进行创造性活动的人才的重要性,保证他们适当的职务和待遇。
  第九条(加强各方面合作)
  国家、地方公众团体、大学等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制定必要的措施,相互加强合作,有效地进行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对促进竞争的考虑)
  在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的推动上,注意保证公平的利用及其公众利益,促进公平和自由的竞争。
  第十一条(法律上的措施等)
  在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的推动上,政府必须采取法制、财政以及其他方面必要的措施。
  第二章 基本措施
  第十二条(推进研究开发)
  大学等具有高附加值的知识财产的创造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源泉,根据一九九五(平成七)年法律第一百三十号《科学技术基本法》第二条中规定有关科学技术振兴的措施,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并培养具有丰富创造力的研究人员,完善研究设施等,有效使用研究开发资金,推进研究开发。
  第十三条(促进研究成果的流动)
  大学等的研究成果对新事业领域的开拓和产业技术的提高都有良好的作用,国家采取市场调查研究和信息提供等必要的措施,使大学等对其研究成果进行妥善管理,并灵活地流动到事业和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加快权利保障)
  1.国家对发明、植物新品种、图案设计、商标等在其他国家注册产生权利的知识财产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办理各种手续,完善确实可行的审查体系,尽快确定知识财产的权利,使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事业推广。
  2.为保证上述必要措施有效的实行,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理解与合作不可或缺。
  第十五条(充实并加快诉讼手续)
  随着经济社会知识财产利用的发展,司法对有关知识财产的保护作用尤为重要,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进一步充实并加快诉讼手续,完善法院专门处理体系,扩展裁判之外的争执处理制度。
  第十六条(对权利侵犯的措施等)
  1.在国内市场上有关知识产权的侵犯以及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口上,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团体紧密合作的体制下,取缔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和罪犯,没收侵权物品。
  2.根据本国法令设立的法人以及其他团体和拥有日本国籍的个人(以下简称\"本国法人等\",下条同)所有的知识财产在外国没有得到适当保护时,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与外国政府、国际机构以及相关团体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合作,保证知识财产相关条约中规定的权利行使。
  第十七条(建立国际制度)
  通过与知识财产相关国际机构和其他国际性组织的合作,国家与各国政府共同建立起统一的知识财产制度,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尚未完善知识财产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建立良好环境,使本国法人等能够迅速并确实地获得和行使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新领域内知识财产的保护等)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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