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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属性的典型理论

发布时间:2015-06-01 10:4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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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商业秘密属性是确定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本文论述的基本前提。但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很多传统民法上无法解释、包容的特点,因此关于商业秘密的属性一直存在争议。
  (一)、英国的契约关系性质说  英国的财产法将财产分为土地、货物、无体动产、货币和基金,无体动产包括债务和其他诉体财产、商业证券、作为财产的合同、商誉、债券和股票、工业及知识产权。其中工业及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经注册的设计、商标、商号及版权,它们实质上是法律永久的或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保护的一种独占权。从中可以看出无体动产中并不包括商业秘密,这是因为,英国法认为所有权必须由法律确定,例如,专利权、著作权分别是基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商业秘密不过是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技术或信息或其组合,与一般的技术、信息并无不同。    因此,在英国,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没有成文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秘密信息,无论是商业上的还是个人的,都是通过衡平法中的保密概念(notion of confidence)来加以保护的。例如,丹宁勋爵在 Seager vs. Copyde一案中指出:“(秘密信息)方面的法律依赖于一个宽泛的衡平原则,即得知他人处于秘密信息的人不得以不公平的手段来加以利用,在未获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不利于他人的方式利用该秘密信息换言之,一般人并没有为他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除非彼此之间已经或拟建立保密契约,即保密义务根据此种保密契约而产生。例如,乌约翰(Upjohn)勋爵在Boardman vs. Phipps [1967] 中评论道:“秘密信息在任何正常意义上都不属于财产,但衡平法将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传播行为进行限制保护。”英国最近通过的《英国国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保密义务的法律草案》也持同一态度。
  (二)、大陆法系的商业秘密财产权说与非财产说的争议  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向来以高度抽象、概括闻名,因此其最大的特征是不厌其烦的推理体现出来的几进完美的精确和不可避免的繁琐。在德国,对商业秘密属性的解释有人格权说和企业权说。人格权说认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本质并不是对与人格权相分离的存在于外部的利益的侵犯,而是对附着于人格的利益的侵犯。保护商业秘密即是保护具有人格性质的营业活动不受侵犯。该说认为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不属于财产的范畴;企业权说认为,企业权是指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排除对其的非法侵害。该说认为企业的总体价值不仅包括企业的物或权利,还包括基于企业家人格的策划活动所形成的无体营业价值,换言之,企业财产是结合财产因素与人格因素、物质的与非物质的价值而形成的更高单位的无体财产。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竞业上的客观经济价值,是企业无体财产的组成部分。
  (三)美国法的财产法说  美国是对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在相关成文法制定之前,美国主要是依靠判例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初判例法认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按照契约法来处理,后来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扩展到存在默视契约或者准契约(Quasi—contract )的情形。随着美国技术实力在全球日渐占主导地位,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美国少数法院开始在实践中从有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角度出发,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体财产权,持有人是通过所有人的地位,而无须以当事人之间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或契约关系为前提对侵害者提起诉讼。例如,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Ruckelshaus v. Monasanto Co. 案中的判决认为,商业秘密可以成为继承、质押和拍卖的标的,在事实上认可了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  成文法发端于《侵权法重述》(以下简称《重述》),1939年《侵权法重述》第一版中就商业秘密有关问题作了专章规定。由于美国自身的联邦制度,其立法体制和历史沿革决定了商业秘密立法权主要由各州行使,联邦本身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成文法法。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正式批准通过了《统一商业秘密法》(以下简称《秘密法》),该法虽为示范法,但迄今已有超过4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稍作修改的基础上采纳了《秘密法》的基本框架和规定。      1985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对《秘密法》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完善。1995年1月美国法律协会发布了《不公平竞争法第三次重述》,其中第四章规定了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侵占、信任义务,雇员违反信任义务责任,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禁令制度,损害赔偿等内容。1996年10月美国国会《1996年经济间谍法》(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简称EEA),全面确立了盗窃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实现了首次以联邦法的形式保护商业秘密。总而言之,经过一百多年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美国在20世纪完成了从判例法发展到州制定法、统一示范法、联邦制定法的过程,逐步构建了严密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美国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理论基础是,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财产权。前述的《重述》和《秘密法》以及采纳《秘密法》的各州法,都是以这种观点作为理论基础。在此理论基础上形成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对商业秘密拥有者的法律保护形式与有形财产及专利、版权等无形财产在传统财产法和知识产权法中所受到的保护基本一致。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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