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号权保护立法的现状与建议(4)
(三)法律程序上,借鉴《商标法》规定,启动异议撤销程序。
在法律程序上,应当确立商号注册异议撤消程序,即允许相关权利关系人在商号登记注册后的一段期限内,可以向相应的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撤销不正当的商号。但是,因为商号不同于商标,因为商号一经注册登记便要核发相应企业的营业执照。因此,可以不考虑在立法上增设相关商号的初审公告规定,只要增设异议撤销程序即可与相对集中审查体制相配合,共同杜绝不同行政区域内的诸多企业拥有相同商号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宁波市工商局(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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