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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广告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短信广告的基本功能,是利用无线通信网络将有关商品、服务的经济信息,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向大众传播,以指导消费,加速商品销售,促进生产的发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短信广告成了传播信息的一种有效手段和媒介。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对无线通信网络发布的短信广告进行分析,阐述和探讨如何调整和规范短信广告,打击垃圾广告、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短信广告的健康发展。
  一、短信广告的概念和特征
  (一)短信广告的概念
  《广告法》阐明了广告的法律概念,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也有的著述将广告定义为“客户有偿地利用某种媒介、方式向公众传播某种信息,以达到特定目的的宣传方式。”短信广告符合广告的法律和理论概念,可以将其纳入广告的范畴。
  根据短信广告的情况,我们将其概念表述为,通过无线通信网络向公众传播某种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的广告宣传方式之一。这是从广义上来说的。
  从发布广告的目的来划分,广义的短信广告可分为两大类:
  ——公共服务性广告。 公共服务性广告分政府或政府部门公告和文告;公益广告,如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用电、防水防盗、计划生育等;社区社团活动广告;个人启示广告,如征婚、招聘、礼仪祝贺等。
  ——经济商业性广告。 经济商业性广告主要有三种:商品及服务广告,即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各种商品、交通等贸易服务方面的广告;文化娱乐广告,即电影、戏剧、音乐等演出,以及竞技、展览、旅游等方面的广告;企业形象广告,即不直接宣传商品或服务,只是介绍、传递信息从而树立企业、产品形象的广告。
  狭义短信广告是指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承担费用并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发布的表现为手机短信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经济商业性广告。经营短信的电信运营企业包括移动、联通等公司,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是取得短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网站或个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经济商业性的短信广告,即狭义的短信广告(为了表述方便,下文中所称的短信广告即狭义的短信广告)。
  (二)短信广告的特征
  1.短信广告是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自愿发布的信息。 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自愿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以手机短信的形式自己发布或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通过签订合同委托电信运营企业发布信息。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是广告活动的主体。他们的行为必须符合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自愿的行为。信息的内容包括商品信息、劳务信息和观念信息,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
  2.短信广告是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布的。 任何信息都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才能得以发布。无线通信网络是短信广告的媒介和工具,手机短信是短信广告的形式,这是短信广告区别于其它报纸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户外广告的主要特征。
  3.短信广告具有有偿性 。“广告本身不是目的,为广告而广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短信广告从策划、发布到完成,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正是这种劳动,给广告主带来了收益。短信广告作为一种促俏工具,是非常快捷有效的,能使经营者达到加速商品销售、获取利润的目的。
  4.短信广告宣传须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些规定都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广告法》第三、五条则提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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