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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历史嬗变

发布时间:2015-05-25 10:0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最近,美国微软公司和美国著名的GOOGLE公司之间发生了诉讼。这项诉讼涉及到美国软件开发业知名的华裔工程师李开复博士。正是由于李博士的跳槽,导致美国出现了一场空前的“闪电诉讼”。二零零五年五月七日,李开复博士发送电子邮件给GOOGLE公司,五月二十七日双方见面,六月九日李博士提前放假,七月五日决定离开。七月十九日GOOGLE公司宣布李博士加盟该公司,出任全球的副总裁和中国区总裁。当天,微软公司向美国华盛顿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和李开复博士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七月二十日,GOOGLE公司向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按照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判决微软公司与李开复博士之间的雇用协议中非竞争性条款属于违法。
  七月二十八日,美国高等法院作出一项临时性裁定,李博士不得在九月六日前到GOOGLE公司工作。高等法院认定李开复博士掌握了微软的商业秘密,而且GOOGLE公司与微软公司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但是,美国高等法院的判决留有余地,认为李博士到GOOGLE公司的具体岗位只要不涉及到互联网和桌面搜索技术等业务,就没有理由禁止他跳槽到GOOGLE公司。
  九月十三日,美国金县高等法院法官冈萨雷斯作出裁决,认为李开复博士可以立即到GOOGLE公司工作,但是工作范围只限于招聘、创建GOOGLE中国工程研究院,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络等内容。
  这项临时性禁止令发出之后,微软公司和GOOGLE公司同时宣布他们取得了重大胜利。这番表白充分显示了李开复博士的商业价值,GOOGLE公司并且宣布,即使李开复博士不能从事商业性工作,仍然可以按照协议获得年薪。
  在这场诉讼中,没有人关注其中所涉及到的实体问题,因为原被告的名气太大了。这一诉讼涉及到商业秘密,但同时又是一个竞业禁止案件。所谓竞业禁止,主要是指企业的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竞争公司和兼营竞争性的业务。在其离开岗位之后的特定时期,或者特定地区,不得到竞争性公司从事同类业务。我国公司法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的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为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所谓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指的是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所谓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以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所谓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指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说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的和标书的内容等信息。
  在这个案件的背后,反映出网络领域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从纯粹的操作系统,到网络浏览系统,从单纯的网络浏览,到网络信息搜索,每一步都包含着重大的商业价值。微软公司自从推出操作系统之后,在各个领域始终保持着领先地位。但是现在人们明显地感觉到,这个庞大的网络商业帝国在操作系统成功之后,面对越来越多的网络衍生产品和衍生技术,反应越来越迟钝。对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新技术,微软公司惯常的手法是通过公司并购,兼并中小网络公司;或者通过挖墙脚的方式,摧毁竞争对手的技术力量;在有些时候通过技术捆绑的方式,挤压其他高科技公司的生存空间;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阻止微软公司网络技术人才流失。(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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