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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培宝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一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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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9)一中行初字第188



  原告上海培宝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69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蒋江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丽静,女,1981年3月1日出生,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河北省曲阳县灵山镇崔古庄村。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上海培宝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培宝康公司)因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6日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15952号关于第4348495号“乳加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第1595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培宝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星楠、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黄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5952号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仅中间多了一个“加”字,其含义区别不明显,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蜂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做出第15952号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培宝康公司不服第15952号决定,其诉称: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结构、发音传达以及商标含义均不相同,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从商标整体结构来看,申请商标由三个汉字构成,而引证商标由两个汉字构成,整体外观差异明显。从商标的发音来看,申请商标“ru jia li”,三个单独的音节,且“jia”为重度音,而引证商标“ru li”有二个音节,两商标发音区别明显。从商标含义上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臆造词,均无通用含义,字的不同直接导致含义不相同。因此,两商标并非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准予其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告申请商标产品自2004年底上市以来行销全国,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已成为华东地区婴儿补钙营养品行业第一品牌,申请商标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北京、上海等全国17个省市。原告非常重视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斥巨资在《妈咪宝贝》、《爱婴室》、《聪明宝宝》、《为了孩子》、《红孩子》等杂志上连续进行广告投放,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乳加力”迅速为消费者所熟知。同时,这些产品外包装、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均在显著位置标明原告为产品的生产企业。通过原告广泛的宣传和使用,消费者已经将申请商标的产品与原告形成了唯一、特定的对应关系,准予其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通过现有主流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证明引证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在产品上,根本没有知名度,不存在和申请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四、被告应当遵循行政行为一致性的原则,按照以往的审查标准对申请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商标局以往的审查中判定不近似,予以核准注册。虽然商标评审的审理具有个案性,但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和尺度应当统一。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准予其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请求法院撤销第15952号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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