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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3)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盛大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原告大宇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对“大富翁”在表示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名称时的正当使用;另外,经比对,图文标识“盛大富翁”与文字商标“大富翁”不相近似,且被控侵权标识在网站上被使用时直接标明了服务来源,而大宇公司又至今未在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经营,“大富翁”的显著性极其有限,故被告盛大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于2007年9月13日判决:
  驳回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1. 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之香港地区出版的报纸、美国专利授权资料、外国著作等认定“大富翁”系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既混淆了商品名称与网络服务名称的概念,又违反了注册商标地域性属性,不应以“大富翁”在境外或香港地区的情况来确认其是否为通用名称。由于“大富翁”是上诉人在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的注册商标,且“大富翁”绝非计算机网络在线游戏的通用名称,故被上诉人不能擅自使用在其经营的计算机网络在线游戏上。2. 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被上诉人使用的“盛大富翁”图形、文字标识及游戏名称与原告的“大富翁”文字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事实上,“盛大富翁”并没有改变“大富翁”的基本含义,且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诸方面均构成近似,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了混淆和误解。  
  被上诉人盛大公司表示接受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被上诉人盛大公司于2007年7月30日以“大富翁”是经济类游戏的通用名称为由对大宇公司注册的第3606240号“大富翁”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二审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4日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是:被上诉人盛大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大宇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之商标“大富翁”的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即“(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任何人未经大宇公司许可,在与注册商标“大富翁”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服务上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均构成对大宇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是,由于“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大富翁”已成为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约定俗成的名称,如果他人正当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对战目的、规则、特点和内容时,则不应被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大宇公司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大富翁”商标之前,“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大富翁”与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已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大富翁”已成为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约定俗成的名称。因此,“大富翁”文字虽然被大宇公司注册为“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商标,但是其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业冒险类游戏的含义,大宇公司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本案中,被上诉人盛大公司使用“盛大富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游戏文字介绍中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另一种是在相关网页左上角显示相应标识或者在游戏画面右上角显示相应标识等。以此分析盛大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方式和目的,盛大公司并未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于其网站的所有在线游戏服务上,而仅在与“掷骰子前进,目的是通过买地盖房等商业活动在经济上击败对手并成为大富翁”这一款游戏相关的在线游戏服务中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这说明被上诉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意在以其中所含“大富翁”文字描述性地表明其在线提供的这款游戏的内容和对战目标。再者,游戏玩家只有进入盛大公司的网站才能进行该款游戏的对战,在网站“游戏介绍”中又清楚地写明“《盛大富翁》是由盛大网络自主研发的一款休闲网络游戏”,加之“盛大”字号具有相当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公司的“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游戏,也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由此可见,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叙述服务所对应游戏品种的正当使用,作为服务商标“大富翁”的商标专用权人大宇公司无权加以禁止。(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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