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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4)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上诉人大宇公司强调“大富翁”是其网络在线游戏服务的注册商标,被上诉人盛大公司不应擅自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在所经营的计算机网络在线游戏上。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所提交的证据表明,盛大公司并未在除“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之外的其他在线游戏的网络服务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而公证保全所呈现的行为尚属合理使用范畴。
  至于上诉人大宇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盛大富翁”图文标识及游戏名称与“大富翁”文字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并以上诉人未实际使用“大富翁”注册商标为由不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并非原审法院的唯一判决依据,商标正当使用的判定与涉案标识之间是否近似的判断亦无直接的关联,故上诉人前述上诉理由成立与否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大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0年12月24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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