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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森远集团与南京英达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专利无效阶段的复审(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附件2 :(2007)宇民三初第304号案件的证据册,包括如卜附件2-1至2-9 :
附件2-1:所称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公司购买修路王400-48-TRK文件,包括如下附件附件2-1-1至2-1-9
附件2-1-1:所称由BALLY国际贸易公司开出的编号为89870的结算单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2-1-2:所称由BALLY国际贸易公司开出的编号为89870的发票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2-l-3:王琼智写给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设备处杨光、黄庆存的信件复印件l页:
附件2-l-4:BALLY国际贸易公司向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设备处杨光发出的传真的复印件1页附件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2007)吉长国安证民字第5372号公证一书复印件;附件2-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2007 )第5317号公证书,内附PM-400-48-TRK黑色路面养护(修补)车档案材料l册)复印件;
附件2-2-2-1 :附件2-2-2的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1页
附件2-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2007)吉长国安证民字第5315号公证书,内附档案材料3(随车的安全手册)复印件;附印2-3: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共l页;
附件2-4: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7月22日,专利号为4601605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26页:
附件2-5: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2007)吉长国安证民字第5729号公证书复印件:
附件2-6: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本无效请求的请求人)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2-7:案件编号为W4O1895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份复印件共4页;
附件2-8 :请求人的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254525O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9: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中心的王有富的证人证言。附件3:所称(2007)宁民三初第304号案件的涉案照片复印件,共11页;
附件4: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认为:附附件1-3证明PM-400-48TRK型机器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吉林高速公路公司的进口行为而使用公开,其中附件2一-l-1、附件2-l-2、附件2-4、附件1-3和附件1-l说明了在1995年底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设备处就己经从美国热力公司进口型号为PM-400-48-TRK的“修补王”路面修补设备,该设备于申请日前公开使用,附件2-2、附件2-3等进一步说明本专利早已公开使用,附件3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长吉管理处的PM-40-48-TRK的“修补王”设备拍摄的实物照片,该照片双方已经质证,该设备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技术特征完全一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附件2-2-2-l第6 -7贝中加热墙体零件清单和附图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该设备同期进口多台,并都投入公开使用,已成为公开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l款的规定。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l-3及所称申请日之前公布使用的事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与认定,且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中附件l-3必须接受质证;附件2、3中所指证的产品没有货物入关手续,没有入关时间证明,进口时间不明,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中国公开使用;附件l所涉及的产品的进口时间不明,没有产品结构证据:附件1-2至l-6真实性不能确定:三个证人证言是书后证据,且相互矛盾,身份不明,不应采信;请求人没有引用附件进行具体技术方案的比对,没有具体说明无效理由,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l月2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日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l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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