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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7)

发布时间:2015-06-02 15:0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著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自然人和单位。
  2) 该罪的侵犯的客体为,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与其有关的权益。
  3)该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要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相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4)该罪的行为人必须是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方构成本罪。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违法数额较大的含义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含意为:(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销售行为,是指将侵权复制品向一切消费者的销售,包括批发、零售和拍卖等方式。侵权复制品的范围限于刑法第二百一七条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制作的复制品。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 侵犯音乐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赔偿额计算方法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侵害,以填补损害为主。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
  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
  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
  4、适用最高法院吴县会议纪要的定额赔偿标准。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
  这些赔偿的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在通常的诉讼中具有选择哪种计算方式的权利。但是受害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因侵权造成的自身损失的存在和大小。不仅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还要证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或者乃至实际获利。对于正常许可费或者定额赔偿的主张,受害人即著作权权利人负举证责任。
  那么如何计算权利人的具体的损害额呢?
  因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从不同角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等。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权利人的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为调查和制止侵权以及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材料印制费、交通食宿费、审计费等均属于间接损失,应予赔偿。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判定赔偿财产损失是当然的,但很少判定精神损失赔偿。实际损失是指权利人在起诉时或者在判决前其已实际遭受的损失。预期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对权利人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害仍在持续存在而产生的损失或者在未来仍会产生的损失,不包括在生效判决判令停止侵权后拒不停止而造成的新的损失。在计算具体案件的赔偿时并不是简单地计算某一种损失或者仅从某一种划分来考虑案件的赔偿问题,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实际证据的基础上法官采取自由裁量权,针对个案从各个方面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作者:未知,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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