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消费投诉 > 正文

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发布时间:2015-05-27 10:1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来源:《消费者维权手册》(作者:商业秘密,来源:消费者维权手册)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