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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发布时间:2015-05-10 22:1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一、案例摘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6年春,某市农业执法大队接到种植户周某等9人的投诉,反映自赵某处购买的大豆种子只开花不结果,造成经济损失4万多元。经调查,该种子为劣质种子。

    (二)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

    6月14日,农业执法大队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于2008年1月2口对生产该伪劣种子的绍兴市某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种子经营者慈溪市赵某以销售伪劣种子罪提起诉讼,1月15日,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赵某、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和3000元。与此同时,赵某与种植户达成协议,补偿对方经济损失1.8万元。

 

    二、罪名特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所谓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类物质,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所谓种子,根据《种子法》的规定,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是指农药、兽药、化肥所含成份的种类、名称与标签、说明书或国家标准不符,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冒充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当处理的情形,如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兽药。

2、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  种子。假种子,根据《种子法》规定,是指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以及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情形。失去使用效能,则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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