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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发布时间:2015-05-28 10:1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一、案例摘引
  被告人石某从路边小报上看到有人转让化妆品配方的广告,于是便出资500元从李某处买回所谓的“资料”。然后,石某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下,利用这些资料,擅自生产、销售所谓的特效“祛斑美容露”。40多名消费者在使用了这种化妆品后,都不同程度地感到脸上皮肤长时间灼痛、红肿,有的脸上色素沉着,还出现了数月不消的黄褐斑,有的甚至脸上出现大面积轻度灼伤。经群众举报,石某的生产窝点很快被取缔。经药品检验所对其生产的特效“祛斑美容露”进行检验,结论为:“本品呈酸性,含有少量硫酸,不能外用”。
  二、罪名特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关本罪的案例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节中属于比较少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国家为加强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产品赝量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化妆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利,往往造成使用人的皮肤不同程度地受到感染、灼痛、肿胀,甚至真皮受损,导致毁容的严重后果,应受刑法制裁。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所谓化妆品,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修饰或消除暇斑、异味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按用途可分为两类:~类是~般用途的,即日常用的化妆品,如洗发精、护肤霜、护发素、唇膏、指甲油、美容霜、香水等;另一类是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就是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种类繁多,只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该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就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有两种行为方式:即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I主要指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这一强制性标准的化妆品。需要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不等同于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其中,后者是大概念,后者还包括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卫生标准却违反有关化妆品生产、销售管理法规的其他规定的情况,如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非法生产行为。因此,从种属关系角度而言,后者应当包含前者。实践中应将这两种行为区分开来,不能将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等同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在理论界,有学者将违法生产化妆品划入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之列,这是不正确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何谓“严重后果”,立法或司法均未作出解释。一般认为,本罪中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  (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3)生产、销售的伪劣化妆品批量大、质量差、销售额高、受害者涉及的地域,“或者人数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作者:未知,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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