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因书写不规范有不同理解时按照习惯推定
例:甲在租赁经营某冷冻厂期间,乙经常来该厂购冰块。2005年11月12日,乙出具一张欠条给甲,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诉中,甲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是“1,800元”的误写,实际上是指乙前其冰款1800元,乙则认为是1.8元。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第九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1.800元”应推定为1800元而不是1.8元,是根据生产经验一般不发生小额书面迁居和会计记账书写习惯,都是总所周知并经过反复验证的科学事实,社会公众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很少有异议。完全可以作为推定依据。乙否认这个推定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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