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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山东明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1 09:18商业秘密网

  为证明其答辩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案外人佘小军出具的销货清单一份、佘小军出具的书面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销售的红星宣纸册页具有合法来源,被告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第214169号红星牌注册商标系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内容为“○”内一个“★”图案,注册人为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宣纸,后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安徽省泾县宣纸厂(即原告宣纸公司),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4年10月29日。第5341204号注册商标系2009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内容为“红星”文字,注册人为安徽省泾县宣纸厂(即原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宣纸、裱纸、绘画用纸、蜡纸、复写纸、包装纸,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原告的红星牌商标产品取得了一系列世界级、国家级和省部级荣誉:包括1998年红星牌宣纸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2年红星牌宣纸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领域保护产品;2006年被批准为中华老字号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9年被商务部等四部委授予“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称号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同年宣纸成功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10年被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获得“省级龙头企业”称号;2011年原告被命名为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安徽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还获得“安徽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荣誉。
  被告明华公司系成立于1995年12月1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临沂市小商品城60号楼1898号,注册资本1200万元,一般经营项目为销售文化用品、教学仪器、史地生模型、音体美卫劳器材等及生产文教用品(仅限分公司生产)。
  2013年8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公证处因接受原告委托代理人吕箐翎的申请,指派公证员蒲轶和公证人员戴丽莎随同原告的代理人吕箐翎一同来到位于临沂市中国临沂小商品城纸张百货化妆品区60号楼的一处悬挂“明华文化用品商场”招牌的店铺。吕箐翎对该店铺外观门头进行了拍照,在该店内,随行人员李思远(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红星纸册页”一本。购买结束后该店铺提供了《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销售出库单”。该公证处对所购物品进行封存,并出具了(2013)宁白证民内字第12057号公证书。
  经比对,公证封存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正中间印有红色“红星宣纸”较大字体,字体上方有圆圈内加龙图案,字体下方为“册页”字样,最下方为“中国宣纸之乡·泾县”,包装盒内的册页封皮为龙和祥云图案,并在图案中间多处标注有“红星纸册页”字样。该被控产品上无生产厂家、厂址等标注,为“三无”产品;原告公司生产的正品红星纸册页的包装盒的的正面标有“红星生宣册页”字样,上方标注有第214169号红星牌图案注册商标及“红星牌”字样,包装盒的侧面及背面均标有“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出品”字样,背面标有原告的厂名、厂址等信息。
  另查明,2013年8月20日,原告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表明该公证封存的产品册页并非原告公司生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及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证明、获奖奖牌照片复印件及公证书、(2013)宁白证民内字第12057号公证书及双方陈述等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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