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商家侵犯消费者信息保障权
2014年3月27日,江苏省姜堰市消协接到投诉,某家居广场经营户吴某未经许可,将100多个消费者的姓氏、性别及住所等个人信息予以公布。吴某解释,公布信息是为了扩大某品牌建材影响,并无牟利企图。
4月20日,江阴消保会澄南分会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反映某商贸城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促销短信。经调查核实,该商家出资50元,委托人向近1500名某号码段手机用户发出了该短信。
工商部门认定,上述商家均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障权,对其均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不过,新《消法》未规定此项侵权的赔偿标准。
来源:中国工商报 记者李秋菊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4月20日,江阴消保会澄南分会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反映某商贸城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促销短信。经调查核实,该商家出资50元,委托人向近1500名某号码段手机用户发出了该短信。
工商部门认定,上述商家均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障权,对其均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不过,新《消法》未规定此项侵权的赔偿标准。
来源:中国工商报 记者李秋菊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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