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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天蓝网吧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1 11:33商业秘密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06号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18号楼2门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天蓝网吧,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大街贡院门1号楼6号。
  投资人海超,该网吧经营者。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渠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天蓝网吧(以下简称天蓝网吧)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视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蓝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视渠公司诉称,视渠公司享有影视作品《风声》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天蓝网吧未经视渠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该影视作品,被告天蓝网吧的行为侵犯了视渠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视渠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天蓝网吧赔偿原告视渠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2、被告天蓝网吧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天蓝网吧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传媒公司)、上海影视(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天津电视台、华谊兄弟国际发行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发行公司)联合出品电影《风声》,并于2009年9月8日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的电审故字(2009)第082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2009年8月1日,天津电视台、华谊兄弟发行公司分别出具《版权声明》,均载明其只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除港、澳、台)联合出品的署名权,不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相关著作权,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一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归华谊兄弟传媒公司享有。(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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