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是否可以退还?
案情介绍:2010年7月18日,孙宝静与某美容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6个月,选择价值10万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8.5折从卡内扣。孙宝静如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服务,经善意提醒仍未改善且超过服务期限的,视为放弃服务;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制定的方案履行,则不能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的费用;如因自身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则一定得公司有权终止服务,孙宝静不得要求退赔任何费用。公司向孙宝静发布声明书,声明孙宝静必须遵从顾问指示和安排,如因个人原因不能配合致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也不退还余款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孙宝静在声明书上签字确认。之后孙宝静分两次向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服务费,并多次接受相应的瘦身疗程服务,后孙宝静因体重未能减轻,停止接受瘦身疗程。孙宝静以对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且服务期限业已过期,以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服务协议,并返还孙宝静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宝静提起诉讼时已过服务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服务协议已失效,孙宝静不接受预付款金额的全部服务,故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折扣,已接受的服务对应的总价款为31800元,在10万元预付款中予以扣除。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写明孙宝静放弃或不按照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但这些约定系由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了孙宝静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故该约定无效。法院综合考量协议的履行程度、提供服务的情况、孙宝静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孙宝静需向公司支付2万元违约金。在10万元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用31800元,违约金2万元后,公司还需返还孙宝静48200元。据此,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返还孙宝静48200元,驳回孙宝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华律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宝静提起诉讼时已过服务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服务协议已失效,孙宝静不接受预付款金额的全部服务,故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折扣,已接受的服务对应的总价款为31800元,在10万元预付款中予以扣除。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写明孙宝静放弃或不按照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但这些约定系由一定得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了孙宝静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故该约定无效。法院综合考量协议的履行程度、提供服务的情况、孙宝静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孙宝静需向公司支付2万元违约金。在10万元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用31800元,违约金2万元后,公司还需返还孙宝静48200元。据此,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返还孙宝静48200元,驳回孙宝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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