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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杜卫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5:48商业秘密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11号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秀清,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卫国。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箭公司)诉被告杜卫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箭公司委托代理人涂秀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卫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箭公司诉称,马永涛于2008年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汽车后杠(御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830055996.1)并于2009年12月30日授权公布,2011年4月6日后马永涛将该专利转让给东箭公司,自转让之日起东箭公司成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中。东箭公司发现杜卫国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导致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大幅萎缩,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杜卫国: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东箭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赔偿东箭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2、由杜卫国承担诉讼费。
  被告杜卫国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3日马永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汽车后杠(御用)”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12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马永涛,专利号ZL200830055996.1。2011年3月13日马永涛将该专利转让给东箭公司。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2013年3月13日。
  2012年7月26日,东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西安市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南辅道东段六号的汇能汽车用品广场F区2排11号的店面(门头显示任我通字样),东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汉兰达前后杠一套(前杠、后杠各一个),并从该店面当场索取《送货单》一张及名片一张。西安市公证处对前述过程出具了(2012)西证民字第8719号公证书。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公证书、物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从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的第ZL200830055996.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现为东箭公司,该专利目前处在合法有效状态,东箭公司作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东箭公司提交杜卫国的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落入东箭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而杜卫国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侵犯东箭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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