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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称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系商业秘密拒绝公开(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为了获取证据,2012年2月12日,谢勇又向环保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对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有限公司垃圾焚烧项目的相关资质证书发放情况,以及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审批依据。

  3月8日,谢勇收到了环保部的书面答复。答复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谢勇申请获取的海安赛特公司垃圾焚烧项目生活垃圾甲级资质证书发放情况属于环保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上述内容可通过环保部政府网站查询获取。

  但该项目申请相关资质时报送的项目情况、运营合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信息,环保部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的规定,环保部将征求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公司意见后再予以答复。

  谢勇不甘心,又于3月13日以他妻子的名义向环保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次申请函中他去掉了之前他认为可能涉及到企业商业机密的项目简介和运营合同,仅仅要求公开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然而一个月后,谢勇得到的回复同样是“涉及商业机密”,“需要征求企业意见”。

  刘金梅认为,他们所申请的监测报告属于环保部门的审批依据,应该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谢勇很无奈:“我真的不理解为什么这个算是商业机密。”

 环保部门监测的信息能否公开

  “政府对排污者的监测怎么能算是商业机密呢?”

  中国政法大学的环境法专家王灿发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商业秘密应该是指企业特有的技术一旦泄露会被竞争者学习,或者是公司客户对象泄露会被竞争对手争取。但公开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竞争对手能得到什么?能对你进行不正当竞争吗?”

  王灿发认为,政府监测的报告不能算作秘密,“哪个地方都没有规定这个是商业秘密”。

  据了解,2007年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政府应该主动向公众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该试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公开对于企业的设备运营监测报告。那么这些监测报告能否向公众公开,哪些信息是属于涉及商业机密?记者就这些问题试图从环保部获得答案,但环保部新闻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不便就此问题接受采访。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一位官员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坦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共性问题,如信息公开范围如何理解,依申请公开中“科研需要”的程度如何界定,公开的形式如何掌握,反复申请如何处理等等。

  实际上,并非只有谢勇面临这样的难题,公民在申请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时受挫的情况并不鲜见。2011年7月,江苏省启东市居民陆锦松向启东市环保局申请公开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信息,环保局答复称依据相关规定,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是否依申请公开,环保局将依程序向上级环保部门逐级请示,按国家环保部门执法解释执行。

  环境维权遭遇取证难题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多年来,环保部门日渐重视环境信息的发布,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指出,在各类信息中,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公开做得最差。据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等机构的评价结果显示,作为最重要的一项指标,企业日常超标、违规、事故记录的公示依然是信息公开的一个薄弱环节。(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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