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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瑞德现代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6)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上述事实,有原告康瑞德现代公司提交的康瑞德现代公司与协和洛克中心签订的THE WAND地区代理协议书、(2005)京国证民字第9597号公证书、沈健辞职书、美迪医疗网证明及相关网页打印件、广州广洁公司汇款单据、康瑞德现代公司与广州广洁公司代理协议书、张承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沈健工资袋复印件、(2005)京国证民字第9596号公证书、(2005)京国证民字第9598号公证书、康瑞德现代公司与成都康威公司地区代理协议、康瑞德医疗公司关于检验管理信息系统的平面宣传材料、康瑞德现代公司关于THE WAND产品的平面宣传材料、康瑞德现代公司与哈尔滨三德公司的地区代理协议、哈尔滨三德公司停止业务函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表、麻醉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康瑞德现代公司的展会及人员支出票据、香港丹杰公司函件、康瑞德现代公司与美国Milestone公司合作协议及终止协议的函、康瑞德现代公司帐户信息、员工手册、沈健工作交接表、沈健检查,三被告共同提交的委托书、广州广洁公司证明、沈健劳动合同、协和洛克中心独家经销合同、世纪飞虹公司证明、合作合同、工商登记材料、张承与世纪飞虹公司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社保转移证明、美迪医疗网网页、公司商品出库单、沈健帐户资金明细表、英文宣传彩页,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原告提供的张承打卡记录,为其自行制作,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张承在7月份尚代表康瑞德现代公司签订合同,可能在外出或以其他形式工作,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被告提交的天津哈娜好公司送货单、伪造手柄、康瑞德现代公司向台湾发货单,或难以认定与本案的关系,或无法提供原件,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

  本案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原告将其商业秘密界定为:1、THE WAND生产者Milestone公司负责人构成情况、沟通渠道、交流模式、合作合同的签订履行方式等;2、原告关于THE WAND产品的进货渠道、产品出厂价格底线、年订购的数量底线等;3、原告关于THE WAND产品在国内的产销模式、成本控制节点、产品价格政策、客户名单、促销方式、利润空间、产品推销点等;4、原告多年对THE WAND产品进行市场推广积累的商业资料、宣传资料等。原告所列举的以上经营信息所含有的相关内容,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经济利益和实用性,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等要件,属于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沈健和张承作为康瑞德现代公司负责专业销售THE WAND产品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必然掌握原告所有的关于THE WAND产品代理、销售的第一手商业资料或其他重要经营信息,原告或其关联企业亦通过与沈健、张承签订保密协议等形式对以上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沈健、张承应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员工手册和合同的约定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沈健虽然辩称,在2005年1月之后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条款,与康瑞德现代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关系,但康瑞德医疗公司与康瑞德现代公司属于关联企业,且沈健在2005年1月之前在康瑞德现代公司作为代表负责THE WAND项目,并签订相关合同,而劳动合同和保密条款中约定的保密事项亦包括任何与康瑞德医疗公司有关联的业务实体的财务资料、商业交易、业务和服务资料等,康瑞德现代公司又与康瑞德医疗公司统一管理,沈健在两者共用的员工手册上也签了字,表示遵守商业秘密等义务,且确定掌握相关商业秘密,故康瑞德现代公司作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权利人,有权要求沈健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张承与康瑞德现代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按照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约定,康瑞德现代公司有权就其违反保密协议等行为,要求其与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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