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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东环北路3号东升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杨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礼路。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晓,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运,北京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方,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团结小区10-3-203室。

  原审被告:刘请,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核工业部217大队单身楼414室。

  上诉人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洋公司)因与上诉人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民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04)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05)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正洋公司、福民公司不服该重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明、王伟,福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晓、刘运到庭参加诉讼。刘方、刘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1998)外经贸政审函字第2689号文件批复宁夏军正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民营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1999年 1月27日,宁夏对外经贸厅以宁外经贸(贸)发(1999)年046号文件,批复同意宁夏军正物产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宁夏正洋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目录不变。1999年8月19日,又以宁经贸(贸)发(1999)356号文件,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601号文件,同意成立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并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同时撤销宁夏正洋物产股份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同年8月23日,宁夏正洋物产股份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0月30日,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恢复为宁夏正洋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由正洋股份有限公司、正洋食品配料基地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申请登记成立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同年11月8日,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12月21日,宁夏对外经贸厅批复同意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具有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并扩大企业经营范围,撤销了宁夏正洋物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1998年以来,在同一进出口经营权下,经营脱水蔬菜的出口贸易是正洋系列公司的主要外贸业务。从军正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到正洋公司,均投入资金、人力、物力,开发建立了国际市场的客户经营信息网络,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军正物产股份有限公司起,该公司就与职员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指定专用计算机,并设置密码,公司的保密措施一直执行到本案的正洋公司。1999年至2001年,正洋公司每年与国外客户成交一定数量的脱水蔬菜销售业务,与荷兰迪卡(DIKA)公司、德国密克斯(MIX)公司、德国舒马赫(W?SCO)公司、德国迪埃芙(DIAFOOD)公司、荷兰卡兹(CATZ)公司、意大利纽芙德(NEWFOODS)公司、德国超考?斯特(TRO-KOST)公司、德国翰森(HANSA)公司以及美国FDP公司等均成交过脱水蔬菜的销售业务。2004年12月17日,正洋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何明变更为杨见。(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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