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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开门”遭遇“李鬼”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
阿里巴巴一声“芝麻开门”,满眼的金银珠宝。而一家销售“芝麻开门”软件的公司,开门却撞见了“李鬼”。7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一起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古雨青、北京广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正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吉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

北京市公证处监督证据保全

吉安公司主要经营“芝麻开门”的10元正版软件。1998年,古雨青进入吉安公司工作,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从1999年起,古雨青担任吉安公司客户经理,对公司的客户资料了如指掌。2004年3月,古雨青离职。不久,吉安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一种“鼎林软件”与其争夺市场,而且还撬走了自己很多老客户。吉安公司着手对此事进行调查,一看调查结果更感气愤:这家经营“鼎林软件”的广正公司,竞是古雨青和另一名前本公司职员合办的,古雨青还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

吉安公司一怒之下将古雨青及广正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吉安公司诉称,古雨青曾多次担任本公司客户经理,掌握公司所有客户名单及商业运作模式等核心商业秘密。2004年3月,古雨青将公司所有客户名单拷贝后离职,成立与吉安公司客户资源、经营项目和运营模式均相同的广正公司。古雨青违反吉安公司的保密规定,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经营广正公司,古雨青与广正公司共同侵犯了吉安公司的商业秘密。吉安公司要求古雨青、广正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33万元,并公开道歉。

被告古雨青、广正公司共同辩称,古雨青确曾在吉安公司任客户经理,但她离职时并未拷贝吉安公司的客户名单。古雨青与吉安公司从来没有签订过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保密义务。广正公司正常经营所使用的客户名单来源于公知信息,而非吉安公司的客户名单。故不同意吉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2004年12月14日,吉安公司两名职员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利用计算机上网操作进行了证据保全。部门及以上经理(含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各部门和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下同)由于掌握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不得自己成立经营与吉安公司业务一致或类似的企业,为此吉安公司在上述经理离职时由总经理特批专项资金给予补偿;如果经理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到吉安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自创企业与吉安公司展开竞争,争夺客户资源,该经理要赔付公司给其的总经理特批补偿的8倍数额的赔偿款。

吉安公司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公司管理诀窍、运营模式、财务信息、进销存管理系统所载信息等;对存于公司电脑中的商业秘密,公司根据每个员工所处部门及职务不同分别设定不同的查询权限、登录名称和密码;员工不得将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泄露,即便对公司内部员工也不得泄露,公司在技术上同时也采取严格的限制,无权限以及三次输入密码错误者,将无法进入数据库;员工不得擅自复制、打印、下载公司的商业秘密,在离开电脑时,要注意及时关闭所浏览的载有公司商业秘密的电脑页面。在吉安公司网管电脑中,公证人员发现,保密规定文件创建时间和修改时间均为2003年8月28日,员工手册创建时间和修改时间均为2003年9月22日。

随后,操作人员又对古雨青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古雨青擅自拷贝吉安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操作人员进入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在该系统界面中点击“维护”项下的“操作日志”,查询关键字为“古雨青”,打印“吉安公司操作日志表”,该表显示古雨青共拷贝吉安公司近万条信息。公证员对吉安公司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出具了公证书。

吉安公司将上述证据提交法院后,又向法院提交了一本“墙外笔记簿”,内有一页载有“2004.3.5总经理特批金25万元,古雨青”字样,吉安公司称该页“古雨青”签名可证明古雨青于2004年3月5日从吉安公司领取补偿款25万元。古雨青、广正公司对签名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向法院提出鉴定 “古雨青”笔迹真实性的申请。2005年6月2日,公安部二所出具检验意见书,指出经比较检验,“古雨青”笔迹与古雨青本人书写的笔迹样本书写水平接近,字迹有符合有差异,故无法确定涉案 “古雨青”笔迹是否为古雨青本人书写。

请来公安部恢复被删除文件、破解密码

在案件诉讼中,吉安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2005年1月17日,法院裁定冻结古雨青、广正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共计150万元,并查封、扣押、复制古雨青、广正公司的财务帐册和销售记录。同日,当法院工作人员在广正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时,原想将广正公司电脑内存储的客户名单、销售记录等文件拷贝至移动硬盘封存,但后来发现诸多文件内容为空。同时,法院发现一名广正公司职员企图转移一台电脑主机。鉴于广正公司的办公室和职工较多,可能存在广正公司职员趁乱删除相关文件的情况,法院当即决定将广正公司7台电脑主机全部扣押。2005年1月26日,法院指定公安部二所对被删除的文件进行恢复。2005年2月22日,公安部二所出具物证检验报告,并将恢复所得文件分为检材1至检材7刻成光盘。

法院发现,在公安部二所恢复数据记录光盘中,部分文件无法打开,部分文件打开后显示为乱码。将可以正常打开查看的文件内容与吉安公司同类文件相比对,可呈现如下事实:广正公司与吉安公司销售的产品品种、名称基本相同;广正公司与吉安公司的供货商基本相同;广正公司与吉安公司的客户信息基本相同;在广正公司“供货协议(通用)”空白合同文本中,规定供货方保证可以长期供货给订货方广正公司,同时不再给广正公司的竞争对手如“芝麻开门”软件供货。

在检材6中,法院发现竟有20多个文件是吉安公司的内部文件,其中包括吉安公司战略发展谋划、销售政策、特价产品信息、客户信息、经销商合同文本、吉安公司与沃尔玛公司等客户所签合同等内容,其中“供应商”文件列举400余个吉安公司供货商的名称、联系方式及帐面余额等资料,“未开发的新客户资料”文件列举近百个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对于上述证据,古雨青、广正公司辩称,这些文件是曾在吉安公司工作而现在广正公司工作的职员的个人资料,她并不知道公司电脑中存有上述信息,更没使用过上述信息。

2005年3月9日,法院对广正公司电脑主机中未被删除的文件进行固定并质证,发现被公安部二所标记的4台电脑主机设置密码。无法查看其文件,但古雨青、广正公司都推说不知道密码。2005年3月16日,法院委托公安部二所将设置密码的4台电脑主机硬盘抓出以查看文件。

法院发现,破解密码后的广正公司电脑主机中存储的文件是广正公司进销存管理系统数据库文件。经法院现场勘验,广正公司的进销存管理系统中的“销售统计树型表”显示,截至证据保全之日,广正公司销售软件近59万件,销售额为446万余元,毛利润为250余万元。该系统中的客户信息共有约120条客户信息,经比对,其中有近100名客户同时也是吉安公司进销存管理系统中的客户,但具体到每一客户信息而言,两个系统中录入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脑等信息部分存在不同之处。

“李鬼”败诉

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审理,法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认定。

吉安公司进销存管理系统中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法院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可认定吉安公司进销存管理系统中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1、吉安公司该系统内的近万条客户信息不仅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还包括具体联系人、主管、E-mail、信用级、月均销售、交易记录、帐目和资金情况等内容。该客户名单是一个完整全面的系统,并非单纯的企业名称的罗列,而是包含了吉安公司在长期的商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各种信息和总结的统计数据,虽然其中部分客户信息可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但该客户名单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其他人无不法从公知领域获得。古雨青、广正公司证据并不能证明吉安公司客户名单中的多项经营信息已为不特定的公众所知悉,也不能证明该客户名单作为一个整体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故法院认为上述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2、吉安公司的客户名单包括其在长期的商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资源和总结的统计数据,从该客户名单中不但可以找到有价值、有信誉的客户,还可以统计分析相关客户的需求情况,对吉安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的维持和拓展提供信息源,符合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特征。3、该系统是吉安公司自行开发并不断进行更新和升级的系统,公司控制和管理着哪些职员可以进入该系统,且为每个可以进入系统的职员在其用户名下设置不同的密码和权限,系统每次升级之后公司为其职员设置新的密码,系统可以自动记录所有进入系统职员的操作日志,吉安公司正是从自动记录的操作日志中发现了古雨青复制信息的行为。吉安公司不断对该系统进行开发、更新和升级的同时,亦对该系统进行着严格的管理、监控和维护,此举属于吉安公司对该系统采取的保密措施之一。另外,公证书显示吉安公司网站的保密规定文件创建时间和修改时间均为2003年8月28日,员工手册文件创建时间和修改时间均为2003年9月22日,吉安公司将其保密规定和员工手册上载至公司网站,向全体公司职员予以公示的行为也属于采取的保密措施。同时也可证明,古雨青是明知吉安公司对上述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综上,法院认定,吉安公司进销存管理系统中的客户名单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古雨青、广正公司共同侵犯了吉安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认为,古雨青多年担任吉安公司客户部经理,其工作内容与吉安公司进销存管理系统密不可分,具有接触吉安公司客户名单的职务便利。古雨青作为客户部经理,应明知吉安公司对该客户名单进行着严格的管理、监控和维护,也应明知吉安公司的相关保密规定。古雨青与吉安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对吉安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吉安公司与古雨青未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并不妨碍此项义务的承担。古雨青在离职之前,曾多次复制吉安公司客户名单信息,古雨青的行为违反了因事实劳动关系而应向吉安公司承担的保密义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吉安公司的商业秘密。广正公司电脑内发现的包括吉安公司部分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合同文本等在内的吉安公司内部文件,也可作为古雨青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吉安公司商业秘密的旁证。古雨青、广正公司称广正公司电脑内的吉安公司内部文件是曾在吉安公司工作而现在是广正公司职员的个人资料,故不知道公司电脑中存在上述信息,也未使用上述信息,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古雨青在其离职之前的2004年2月26日,就与另一名前吉安公司职员注册成立了广正公司,广正公司与吉安公司均主要经营和销售10元正版软件。广正公司客户名单中逾80%的客户亦为吉安公司客户,且广正公司在成立不足一年的时间内销售金额即达446万余元,销售毛利润即达250万余元。法院综合考虑以上事实,结合广正公司在法院对其进行证据保全时存在转移电脑和删除数据、拒绝向法院提供被保全的电脑主机密码等行为,可以确认古雨青利用其获取的上述吉安公司商业秘密用于广正公司的商业经营,广正公司对此应系明知,故古雨青、广正公司应共同承担侵犯吉安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

公安部二所的物证检验意见书无法确定吉安公司总经理特批金领取记录中“古雨青”笔迹是否为古雨青本人书写,故法院对吉安公司该项举证不予采信,但吉安公司是否在古雨青离职之时给付该款项,并不影响古雨青向吉安公司承担因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密义务。因此,古雨青、广正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吉安公司商业秘密,并赔偿吉安公司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古雨青、广正公司侵犯吉安公司商业秘密的情节、过错程度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另考虑广正公司与其客户签订合同中的限制竞争条款给吉安公司所致损害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并未全额支持吉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古雨青、广正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吉安公司进销存管理系统中的客户名单;被告古雨青、广正公司赔偿原告吉安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

闫肃 记者 张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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