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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公司资源“干私活”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
(记者 沈嘉)记者昨天获悉,两位宁波市政协委员提的一份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客户资料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提案,已经获得了宁波市公安局的答复,将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就在本月初,北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这也是宁波有史以来首例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获刑的案子。

  首例侵犯案一审判了六年

  俞某2000年7月进入宁波某外贸公司,担任外销业务员。2004年底,俞某被提拔为出口部经理,同时把握了大量商业秘密。2005年2月,公司和他签订保密协议。但此后俞某以妻子姚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杰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他利用在公司把握的客户资料、产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及职务便利,将自己的外贸公司介绍给原公司的三家国外客户公司,转移了部分业务给自己经营。

  北仑区人民法院今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俞某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侵犯通信自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是宁波有史以来首例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获刑的案子。

  公安将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作为提案人之一,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费震宇律师对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关注已久。“许多外贸企业的业务人员,学校毕业来到公司,在把握了外贸经验,把握了公司的客户资料后离开公司。”费震宇说,企业该做的有两方面:一是签订保密协议,对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职工涉密的范围与具体种类性质等内容应作详尽的规定;第二便是假如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企业不能一味息事宁人,北仑的案子就是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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