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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被判赔偿30万元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

李某“跳槽”到新公司后与原公司的客户进行业务联系,并已有成交记录,结果——泄露商业秘密被判赔偿30万元。因为将自己的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新东家而给老东家造成经济损失,郑某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30万元。  日前,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的这起官司再次提醒大家:企业及其员工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责任重大。  据了解,郑某于1998年被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下称银雨公司)聘用,主要负责银雨公司在亚洲的灯饰产品出口销售工作,其先后担任银雨公司市场部业务助理和国外市场部亚洲组组长。  在职期间,郑某和银雨公司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中订立了保守银雨公司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的条款,约定郑某保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银雨公司的规章制度,严守公司秘密,不损害公司利益,不为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拉走公司员工,而且郑某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企业任职,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公司的业务竞争,也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任何人或单位以及自行利用银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  另外,银雨公司还要求郑某尽自己最大努力防止公司商业秘密被公开,办公室所有的文件和电脑软件等资料都不准带出公司等等。  银雨公司还公布实施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了公司员工广泛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规定公司建立秘密等级、各等级秘密使用方式以及设立兼职商业秘密管理人员等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也实行了秘密等级的管理措施,对客户名单及价格资料进行了专门编号,采取专人管理和使用措施,平时,国外业务的传真发出,必须经区域经理签名,文秘室也做了相应的登记工作,总之,银雨公司对重要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信息做了相当细致的保密措施。  郑某在银雨公司任职市场部期间,在得知银雨公司客户名单的情况后,开始以英文名及银雨公司亚洲区销售经理的名义同银雨公司的日本、马来西亚等外国客户进行业务联系,并因职务之便掌握了银雨公司的这些客户名单。  2001年5月,郑某在与中山某灯饰公司(下称中山公司)洽谈联系后,辞职离开了银雨公司,到中山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国外业务部总监,为中山公司开拓海外业务。同时,郑某以其曾在银雨公司用过的英文名及中山公司的名义向其在银雨公司任职时所知悉的日本、马来西亚等公司发出要约,进行业务上的联系,并已有成交记录。  银雨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将郑某和中山公司告上法庭。  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中山公司因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银雨公司损失人民币50万元,郑某因侵犯银雨公司商业秘密对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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